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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廉租住房申请书
20151111922555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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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0151111915446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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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州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2015年保障房分配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及分配 本次分配房源804套,户型分别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房源分配名额如下:
二、保障对象 (一)廉租住房:弥渡县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县工作、创业、居住的家庭或单身人士. (三)新就业的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大学生公租房):近五年来被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在弥城镇工作的大学以上毕业生(已建设保障房项目的单位除外). 三、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在弥渡县辖区内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公务员家庭不予保障). 限制条件: 1. 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申请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人士暂不受理),65岁以上老人须有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 2.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无自用汽车或3年内无车辆过户登记. 3.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工商登记注册资金未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大学生公租房):在本县工作、创业、居住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其中大学生公租房人均月收入低于2950元,以2015年10月份工资为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 1. 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2. 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未享受过实物配租的; 3. 非当地户籍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当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4. 非当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当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3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5.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伤残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 6.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条件:1.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申请人户口在本县的在户口所在地申请,户口不在本县的在工作单位申请,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单位申请. 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5岁以上老人须有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购置价未超过8万元及以上自用汽车或3年内无相应车辆过户登记.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工商登记注册资金未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房: 1. 收入、住房、财产超过限额的; 2.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一户仅限申请一套); 3. 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 4. 申请人通过购买房屋取得本县户籍的; 5. 申请人离婚前有房屋,离婚未满3年的;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内有商铺的; 7. 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有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8. 已领取房改住房货币化补贴的; 9. 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的; 10. 待入住拆迁安置户; 11. 参加过农村危房改造的家庭(农转城); 12. 已参加过及拟参加棚户区改造的家庭. 四、审核及退出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到户口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到户口所在地(本县户口)或单位(非当地户口)申请. (二)初审: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当地户口)、工作单位(非当地户口)对申报人的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及财产等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公示1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复审: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当地户口)、工作单位(非当地户口)的上级主管部门就申报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15天.无异议的,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复审意见. (四)审批: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对各申请户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公示栏进行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性住房对象予以登记. (五)退出:社区(村委会)、单位及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享受保障房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租住的保障房: 1. 因生活改善,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的; 2. 因人数减少或住房改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 经调查核实以弄虚作假、隐瞒、欺骗手段获取申请条件资格的,且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4. 违反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的; 5.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居住的,转租、转借保障房的,改变房屋用途的; 6. 申请人户籍已迁出本县且不在本县工作居住的; 7. 超出申报保障房其他条件的. 五、分配方法及租金标准 (一)分配方法:在纪检监察、公证及相关部门监督下,公开抽签分配,抽到房卡的在15天内签订《租赁合同书》、缴纳租金、办理入住手续.在30天内未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租金标准:本次分配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3.5元 /平方米·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为5.5元/平方米·月.不含水电费、物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合同期内的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缴清.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初、复审单位必须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根据申报对象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审核相应的保障类型,保障对象必须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的一律不予保障,剩余指标进行调整分配.谁审核谁负责,有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切实履行职责.初审部门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做好初审及首次公示工作;复审部门做好复审和公示工作;民政、公安、市场监管、住建、人社等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的家庭收入、户籍、自有车辆、工商注册资金、房产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和社保工资情况进行审核. (三)强化责任追究.申请人须如实申请填报,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法追回保障性住房,并在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同时严格追究审核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畅通诉求渠道.各单位、各部门要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统一报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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