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州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2016年保障房分配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及分配 本次分配房源205套,户型分别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房源分配名额如下:
现有房源(套) | 房源分配情况(套) | 房源分配名额(套) | 备注 | 205 (地点:泰和小区、天和小区) | 40 | 2015年参加工作的大学生 | 40 |
| 165 | 2016年各乡镇分配房源 | 弥城镇 | 50 |
| 红岩镇 | 15 |
| 新街镇 | 15 |
| 寅街镇 | 25 |
| 苴力镇 | 15 |
| 密祉镇 | 15 |
| 德苴乡 | 15 |
| 牛街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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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对象 (一)廉租住房:弥渡县辖区内城镇居民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县工作、创业、居住的家庭或单身人士。 (三)新就业的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大学生公租房):2015年被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在弥城镇工作的大学以上毕业生。 注:已建设保障房项目的单位职工不在本次保障范围。 三、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在弥渡县辖区内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公务员家庭不予保障)。 限制条件:1. 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申请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人士暂不受理),65岁以上老人须有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2.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无自用汽车或3年内无车辆过户登记。3.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少于或等于5万元(发文之日后注销的不列入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大学生公租房):在本县工作、创业、居住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2950元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大学生公租房为月收入低于4100元)。 注:工资及收入以2016年8月为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 1. 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 2. 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未享受过实物配租的; 3. 非当地户籍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当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4. 非当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当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3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5.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伤残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 6.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条件:1.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申请人户口在本县的在户口所在地申请,户口不在本县的在工作单位申请,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单位申请。 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5岁以上老人须有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购置价未超过8万元及以上自用汽车或3年内无相应车辆过户登记。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少于或等于10万元(发文之日后注销的不列入保障)。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房: 1. 收入、住房、财产超过限额的; 2.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一户仅限申请一套); 3. 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 4. 申请人通过购买房屋取得本县户籍的; 5. 申请人离婚前有房屋,离婚未满3年的;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内有商铺的; 7. 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有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8. 已领取房改住房货币化补贴的; 9. 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的; 10. 待入住拆迁安置户; 11. 参加过农村危房改造的家庭(农转城); 12. 已参加过及拟参加棚户区改造的家庭。 四、审核及退出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到户口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到户口所在地(本县户口)或单位(非当地户口)申请。 (二)初审: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当地户口)、工作单位(非当地户口)对申报人的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及财产等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注:一个单位只能出示一份公示,上报材料时限以近两个月内有效。 (三)复审: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当地户口)、工作单位(非当地户口)的上级主管部门就申报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无异议的,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审批: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对各申请户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公示栏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性住房对象予以登记。 (五)退出:社区(村委会)、单位及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享受保障房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租住的保障房: 1. 因生活改善,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的; 2. 因人数减少或住房改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 经调查核实以弄虚作假、隐瞒、欺骗手段获取申请条件资格的,且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4. 违反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的; 5.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居住的,转租、转借保障房的,改变房屋用途的; 6. 申请人户籍已迁出本县且不在本县工作居住的; 7. 超出申报保障房其他条件的。 五、分配方法及租金标准 (一)分配方法:在纪检监察、公证及相关部门监督下,公开抽签分配,抽到房卡的在15天内签订《租赁合同书》、缴纳租金、办理入住手续。在30天内未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租金标准: 1、泰和小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3.5元/平方米·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为5.5元/平方米·月。 2、天和小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为5.0元/平方米·月。 租金不含水电费、物管费、垃圾清运费等,合同期内的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缴清。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初、复审单位必须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根据申报对象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审核相应的保障类型,保障对象必须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的一律不予保障,剩余指标进行调整分配。谁审核谁负责,有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切实履行职责。初审部门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做好初审及首次公示工作;复审部门做好复审和公示工作;民政、公安、市场监管、住建、人社等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的家庭收入、户籍、自有车辆、工商注册资金、房产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和社保工资情况进行审核。 (三)强化责任追究。申请人须如实申请填报,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法追回保障性住房,并在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同时严格追究审核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畅通诉求渠道。各单位、各部门要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请各单位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统一报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信息来源:弥渡县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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