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供排水服务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阶梯水价的具体执行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2、《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 3、《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弥渡县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批复》(大发改价格〔2014〕318号) 4、弥渡县城县城自来水水价至今仍执行的弥计价管字〔2004〕13号文件。 5、 《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批复》(弥政复〔2016〕112号) 6、《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批复》(弥发改复〔2016〕254号) 二、实施时间 从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政策;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政策也从2016年10月1日起同步实施。 三、实施内容 现行水价仍按照弥计价管字〔2004〕1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具体为:即生活用水1.30元/吨,生产经营用水1.40元/吨,建筑施工用水1.50元/吨。阶梯水价具体政策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弥渡县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批复》(大发改价格〔2014〕318号)的要求执行。 弥渡县城市供排水实行阶梯水价价格方案 单位:元/立方米 类 别
| 现行到户价格(含污水处理费)
| 其中
| 第一阶梯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覆盖80%)
| 第二阶梯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覆盖95%)
| 第三阶梯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覆盖100%)
| 执 行 范 围
| 污水处理费价格
| 第一类
特殊群体优惠
| 1.90
| 0.60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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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村特困居民用水。
| 第二类
居民生活用水
| 2.10
| 0.80
| 1.30
| 1.95
| 2.60
| 只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闻出版、文体活动场馆、城市消防用水;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农林渔业用水干休所、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疗养院、社会福利单位用水其中的仅限于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部分。
| 第三类
非居民用水
| 2.40-
2.50
| 1.0
| 1.40-
1.50
| 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政策
| 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政策
| 包括商业贸易、餐饮服务业、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旅游娱乐业、影剧院、房地产、邮电通讯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用水等。
| 第四类
特种行业用水
| 2.60
| 1.2
| 1.4
| 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政策
| 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政策
| 包括洗浴、洗车、桑拿、洗头、洗脚用水等特种服务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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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第一阶梯水价:每户每月用水量≤20吨;第二阶梯水价:20吨<每户每月用水量≤40吨;第三阶梯水价:每户每月用水量>40吨;第一、二、三阶梯水价按1:1.5:2计算。
三、实施步骤 1、2016年8月31日前,提出阶梯价格具体执行方案,报请批准。 2、2016年9月10日~9月30日,按批准的具体执行方案,进行阶梯水价收费前宣传,采取发放纸质宣传资料、手机短信、电视广告等媒体措施,宣传阶梯水价政策。 3、2016年9月1日~9月30日,完善供排水服务中心抄表、收费及客户资料管理,做好执行阶梯水价收费准备。 4、2016年10月1日~10月30日,总结执行阶梯水价方案中存在问题,完善内部管理,确保阶梯水价政策得到正确、完整执行。 5、2016年9月1日~9月30日,统计整理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用户,对达到日用水量30m3/天的用水户,一对一签订用水计划或核定用水定额,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6、2016年12月30日,总结汇报阶梯水价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继续做好阶梯水价工作。 四、内部管理针对性完善措施 1、做好内部政策学习及宣传,明确工作分工及责任,充分做好全面准备。 2、整理客户资料,重新梳理签定供水合同,明确用水性质。 3、安装调试客户收费管理软件,做好收费人员培训,做好收费准备。 4、动员全体职工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在抄表、收费、服务过程中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持续做好阶梯水价政策制度的宣传工作,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合理用水。
2016年9月29日 信息来源:弥渡县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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