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14时30分,弥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红岩镇大营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罗某支粘网捕鸟一案,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罗某受他人雇佣管理橘子园,期间因该橘子园内种植的橘子多次被过往鸟类啄食,罗某便到县城购置了粘网,放置在橘子园南边鸟经常飞过的地方,用于拦捕过往鸟类。2018年1月30日,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到达案发现场,并当场查获罗某所布粘网。粘网上粘着的鸟类尸体共383只,其中疑似猫头鹰2只、黑头公365只、翠鸟3只、绿豆鸟3只、山麻雀3只、蝙蝠7只。经鉴定,疑似蝙蝠的动物为哺乳纲翼手目的蝙蝠;疑似翠鸟的动物为佛法僧目翠鸟科的普通翠鸟,为“三有动物”;疑似绿豆鸟的动物为雀形目绣眼鸟科的暗绿绣眼鸟,为“三有动物”;疑似黑头公的动物为雀形目鹎科的黑头鹎,为“三有动物”;疑似山麻雀的动物为雀形目文鸟科的山麻雀,为“三有动物”;疑似猫头鹰的动物为鹰科雀鹰鸮形目草鸮科的草鸮,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支粘网捕鸟,导致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网粘住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考虑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后,法官针对该案的发案原因,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重点讲述了人民群众在遇到动物损害其人身、财产的救济途径,并告诫广大群众:利用非法手段维权,难逃法律制裁。罗某及旁听群众都表示今后一定要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合法手段进行维权,做一名守法公民。
文/李玉萍 图/欧俊萍 编辑/聂潇 信息来源:弥渡县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捕鸟是犯法的,这点一定要记牢! 如果看到有人捕鸟,一定要提醒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