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及宠物圈养管理的通告
为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确保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及宠物圈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县城建成区、各乡镇辖区的村庄内畜禽及宠物一律实行圈养,禁止放养畜禽及宠物(指猪、牛、羊、马、鸡、鸭、鹅、兔、犬、猫等,下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原因,以及酒店、餐馆、家庭食用或观赏需要饲养的畜禽及宠物,应做好圈养,不得放养。圈养的畜禽及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畜禽及宠物圈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加强日常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畜禽及宠物疫苗免疫接种工作。
三、凡在全县县城建成区、各乡镇辖区的村庄内发现放养的畜禽及宠物,乡镇人民政府及城管、公安、社区(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均有权捕杀,并按有关规定没收处置。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弥渡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