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惠民惠农资金政策清单
1、优抚对象补助经费。 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是建国前老复员军人1711.20元/人·月(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605.20元/人·月,省级财政补助106元/人·月),建国后老复员军人1698.20元/人·月(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605.2元/人·月,省级财政补助93元/人·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00元/人·月(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60元/人·月,省级财政补助140元/人·月),“两参”人员750元/人·月(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0元/人·月,省级财政补助150元/人·月),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央财政分别补助34340元/人·年、29560元/人·年、27840元/人·年,60周岁及以上烈士子女中央财政补590元/人·月;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兵役中央财政每月发放补助50元(备注:此为2021年8月1日调整标准);资金按照“退役军人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逐月足额发放。 2、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保障对象及补贴标准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央财政按人均每年3000元核定,剩余其他优抚对象中央财政按各地补助对象人数核定,标准全国统一;省级财政按照各地补助对象人数核定,标准全省统一(备注:每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标准);资金发放由本人申请,村、乡两级审核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后,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将资金打到救助对象本人银行卡内。 3、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优抚)资金。 主体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启动条件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SCPI)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取整(备注: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准补贴标准);发放流程是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补贴标准、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4、优抚对象节日慰问。 对象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慰问标准是春节慰问金100元/人·年,“八一”建军节慰问金100元/人·年;春节慰问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八一”慰问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5、出国参战民兵民工生活补助资金。 对象是“成建制配属部队出国参战”的民兵及1964年10月至1972年8月由省交通厅公路工程局配属出国部队到越南和老挝筑路民工。补助标准是330元/月,其中60元/月由省级财政承担20%,州县按2:8的比例共同承担。资金按照“退役军人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逐月足额发放。 6、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费。 对象为义务兵家庭,标准为11300元/年和10900元/年;由县人武部提供花名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资金发放至义务兵家属银行卡内。 7、大理州抗战老兵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是抗战老兵;补助标准为1000元/月,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信用社将资金打到本人银行卡内。 8、领取国家定期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是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于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补助标准400元/月,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信用社将资金打到本人银行卡内。 9、幸存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生活补助金。 我县无幸存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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