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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环境违法!弥渡这家公司被罚款2万元

     
发表于 2024-8-29 11:26:3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大理州
本帖最后由 夏晴天 于 2024-8-29 11:30 编辑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罚字〔202407

弥渡德发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发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067141676C

地址:弥渡县弥城镇谷芹村委会大沟河

你公司涉嫌未采取应急措施处置水污染事件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5月20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接到弥渡县弥城镇谷芹村村民电话投诉,反映你公司向大沟河排放污水,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反映情况,立即前往你公司调查核实。

经调查,你公司对员工管理不当,在员工操作失误导致废水外排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制止废水外排,导致水污染外排。经查阅相关资料,大沟河属弥渡县毗雄河支流,依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你公司通过雨水沟排入大沟河的水质应当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要求,化学需氧量20mg/L、氨氮1.0mg/L、总磷0.2mg/L、石油类0.05mg/L。根据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你公司5月20日事故外排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3.7倍、氨氮超标138倍、总磷超标24.35倍、石油类超标8.8倍,已对外环境造成污染,且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大,情节较为严重。经调查核实,你公司2024年5月20日维修生产设备期间,由于员工管理不当误操作失误,导致循环水通过雨水沟外排至外环境,期间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1份、2024年6月28日的《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及《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弥环监字〔2024〕34号)1份、2024年6月28日的《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2024年8月1日的《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现场照片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我局于2024815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弥)罚告字〔202407号)、2024815日《送达回证》((弥)罚告送字〔202407号)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弥)听告字〔202407号)、2024815日《送达回证》((弥)听告送字〔20240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经我局研究,拟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三、责令改正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加强员工管理,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工作,确保发生类似事件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将你公司账户信息、联系方式告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财务人员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 ⠂ ⠂ ⠂ ⠂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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