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属地一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了一则图文信息。
图片为修改后的“交管12123”APP违章处理界面截图,内容显示其“因开车对女交警吹口哨被罚款200元,扣6分。”
经民警查证,该图片系赵某(化名)为博取流量,扰乱视听为目的恶意制作,其使用“模版改字P图”功能将个人原本的违法行为恶搞修改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项目,扰乱网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赵某(化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制造传播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刑事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4年是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自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启动以来,昆明市公安局积极响应,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全面加强线索摸排、案件侦办及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打击造谣传谣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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