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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弥)罚字〔2024〕08号
弥渡县顺成骨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杨智羽(投资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MA6PB3QW66 地址:弥渡县弥城镇谷芹村委会大沟河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6月6日,弥渡县人民政府向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交办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举报件(第二十八批)1件,反映弥渡县顺成骨制品厂恶臭扰民,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委托中博源检测(云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对该厂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进行执法监测。2024年6月8日,中博源检测(云南)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该厂无组织废气中氨、臭气超标,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2024年6月8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批准对弥渡县顺成骨制品厂立案调查。2024年6月18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对弥渡县顺成骨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厂无组织废气超标原因进行调查,并对该厂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调查,弥渡县顺成骨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治理措施为:厂房封闭,喷洒植物提取液除臭,加强绿化。该厂无组织废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标准,其中厂界恶臭污染物氨标准值为1.5mg/m³、臭气浓度标准值为20(无量纲)。中博源检测(云南)有限公司2024年6月8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BYBG20240606003),检测结果显示弥渡县顺成骨制品厂建设项目无组织废气中氨浓度为1.87mg/m³、臭气浓度为63.33(无量纲)。该厂无组织废气氨超标0.25倍、臭气浓度超标2.17倍。弥渡县顺成骨制品厂在生产过程中对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治理疏于管理,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氨浓度为1.87mg/m³、臭气浓度为63.33(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氨标准值1.5mg/m³的0.25倍、臭气浓度标准值20(无量纲)的2.17倍。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中博源检测(云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BYBG20240606003)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8月23日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环(弥)罚告字〔2024〕08号)、2024年8月22日《送达回证》(大环(弥)罚告送字〔2024〕08号)和《大理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环(弥)听告字〔2024〕08号)、2024年8月23日《送达回证》(大环(弥)听告送字〔2024〕08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并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的相关裁量因素(个性因子: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为3;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工业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因子: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该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位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计算处罚结果。 经我局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
三、责令改正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行政办公区)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将你公司账户信息、联系方式告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财务人员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国家金库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户 ⠂ 名: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来源:弥渡县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