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顾! 于 2024-10-23 09:48 编辑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弥渡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将维护食品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以实际行动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被告人禹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
2021年6月,被告人禹某某饲养的6头牛不明原因死亡,后被告人禹某某以11600元的价格将其中4头死牛销售给他人。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牛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有毒成分。弥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禹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二
被告人白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
2022年8月4日,被告人白某某使用克百威农药喷打自家农田中的水稻,后擅自将剩余的克百威农药勾兑后喷打自家种植的黄瓜。次日,采摘喷打农药的黄瓜约312公斤进行销售,销售所得600元。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测,所销售的黄瓜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克百威成分,含量0.17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黄瓜不合格。弥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故同时判令由被告人白某某赔偿损害赔偿金1800元。
案例三
被告人严某某等四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
2021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李某某低价收购被告人鲁某某出售的死牛3头及他人出售的死牛1头,分解后在祥云县某农贸市场销售。鲁某某非法获利10600元,严某甲、严某乙、李某某非法获利13828元。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认定,上述4头死牛死因不明,其产品食用后存在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弥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严某甲、严某乙、李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购买、销售死因不明的牲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缓刑),并对四人处以人民币一万至二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因四名被告人销售死因不明的牲畜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同时判令由被告人鲁某某赔偿损害赔偿金31800元,由被告人严某甲、严某乙、李某某赔偿损害赔偿金41484元。
来源:“弥渡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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