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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出击,民生领域违法案例大曝光!

     
发表于 8 小时前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2024年,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未成年人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重点领域,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现将2024年第二批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弥渡县***蔬菜销售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对弥渡县***蔬菜销售铺销售的茄子进行抽检,经送检结论为不合格。经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弥渡**百货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弥渡**百货店经营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店货架上摆放的3种超过保质期食品。经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单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弥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经营的“弥渡****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米醋”(生产商:弥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标签配料表中有“冰乙酸”。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生产商弥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醋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及食用冰乙酸,要求当事人对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醋立即召回。经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在生产食醋过程中添加食用冰乙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2719-2018)3.6.1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弥渡县**超市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弥渡县**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店收银通道口正对面,摆放一箱过期的“**卫材”一次性防护口罩第二类医疗器械。经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弥渡****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案

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对弥渡****检测有限公司的液化石油气钢瓶(PD3)气瓶检验工作进行检查,向当事人当场出具《2023年度云南省燃气气瓶检验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备忘录》,要求当事人提交确认合格的整改资料。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查备忘录”后对当事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检验、检测过程中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经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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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查看全部 来自: 中国
弥渡县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有力,严查民生领域违法案例,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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