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大(小)麦、大蒜、油菜、豆类、薯类、烤烟等农作物收获农产品后剩余的部分,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燃物质。
二、县域大气污染管控重点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因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焚烧的,须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并在指定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严格履行属地环境保护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以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具体措施,建立举报受理登记、巡查记录及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人员,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强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推广应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和基料化综合利用。鼓励农户自行综合利用,不能自行综合利用的由企业回收处置利用,农户做好配合。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故意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处罚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因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秸秆焚烧事件,经调查核实后,可免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监督举报电话:州生态环境局弥渡分局3071963,县农业农村局3074319,红岩镇人民政府8366046,新街镇人民政府8330046,弥城镇人民政府8167562,寅街镇人民政府3095514,苴力镇人民政府8350147,密祉镇人民政府8320010,德苴乡人民政府8380089,牛街乡人民政府307427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弥渡县人民政府202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