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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弥渡人的生命安全!这2种中药材碰不得!

     
发表于 2025-4-2 09:47:2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全县各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餐饮服务单位及广大市民: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防范误食误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引发的中毒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安全防控工作告知如下:
一、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含乌头碱,有剧毒,其主要成分乌头碱类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民间的各类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煮食草乌、附子等易导致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甚至死亡,中毒风险极大,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毒”。
二、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其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家庭自制的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贮存,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场所,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管理,查处无证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农(集)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行为。
六、各乡镇(街道)要迅速组织开展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入户宣讲,将此风险告知书以签收送达形式印发给辖区居民,以确保风险告知全覆盖。同时,要充分利用村头大喇叭、微信、短信、宣传栏等多媒体平台,广泛向社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方面的知识。
七、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监测报告和应急救治工作,坚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特别提醒**: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请各单位及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筑牢毒性中药材安全防线,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发现违规经营、加工、宣传毒性中药材等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0872-12315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草乌、附子科普小知识





01

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是什么?

草乌、川乌是毛茛科多年生草本植物黄草乌或乌头的母根,附子是其子根的加工品,都属大毒药材,含有滇乌碱、乌头碱、次乌头碱、新乌头碱等多种生物碱,对人体毒性极强。

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因含乌头碱而具有剧毒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可致死,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若自行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当,易导致严重心律失常、呼吸衰竭、休克甚至死亡,云南省平均每年乌头类中毒事件高达30余起。由于毒性极强,国务院制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管理,一般要在炮制后方可作为药物使用,且孕妇禁用,也不宜与半夏、瓜蒌、瓜蒌子、瓜蒌皮、天花粉、川贝母、浙贝母、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及同用。同时,购买和使用都必须在医生指导下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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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煮食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的风险有多高?

很多人存在一种误区,认为“草乌附子虽然有毒,但只要煮得好,食用后也不会中毒”。这种说法并不正确。草乌、附子有剧毒,煮食的标准和过程非常难于控制。普通老百姓在煮食过程中,常凭着经验和感觉进行,对于草乌附子在煮食过程中的一些毒性的化学和物理变化根本不掌握,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也就是说煮得再好也可能会有毒。

目前民间传说的各种煮食方法,普遍都没有科学依据,均无法保证去除草乌附子的毒性,具有很高的中毒风险。有的老百姓在煮食草乌过程中,喜欢添加一些其他的中药材,认为这样药效更好,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草乌、附子如果与一些植物同用,可能使草乌附子毒性更难以去除,而加大中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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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食用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中毒有什么表现?

食用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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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如何防止食用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中毒?
1.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绝不要煮食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毒性中药材。
2.自觉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毒性中药材,并禁止饮用以此类药材自行泡制的药酒,发现别人擅自煮食或饮用时一定要坚决劝阻,并及时向当地基层政府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反映。
3.误食掺入了草乌、附子、附片及制品等毒性中药材的食品,如出现口、唇、舌发麻,脸部以及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恶心、发慌等中毒症状,应当马上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并立即到就近的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不要自行处理或乱服药物,以免延误病情。

END


来源: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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